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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4949号
原告:台州市东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9号集聚区行政服务中心270号。
法定代表人:周菊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华修,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李秀玲,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东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东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东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翔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