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迎江区分公司、安徽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064号
原告:安徽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迎江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XKR46J。
负责人:刘丽萍,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孔兴,男,该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溪区。
被告:安徽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印象西湖花园**团**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84978。
法定代表人:董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迎江区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迎江区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迎江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安徽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迎江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