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2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良园,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97号新华优阁A栋4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97032U(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义,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妹,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软件基地梦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20158。
法定代表人:喻霖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法务主管,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凯旋门一期客服端口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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