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693号
原告:安徽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涡阳北路**阜阳临沂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厂房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