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菊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蜀山区蔚蓝商务港**1107-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MRG789。
负责人:李家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新世纪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XEDQ43。
法定代表人:杨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安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前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桂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