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菊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蜀山区蔚蓝商务港**1107-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MRG789。

负责人:李家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新世纪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XEDQ43。

法定代表人:杨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安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前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桂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