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亨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塔、合肥元亨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辖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塔,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元亨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水阳江路交口兴业商办楼1幢108-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81020K。
法定代表人:黄念,总经理。
上诉人吴塔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元亨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吴塔上诉称,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并非所有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纠纷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案由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户籍地为安徽省霍邱县,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纠纷项上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吴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玉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玉荣
书记员陈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