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执2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综合文化服务站三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MYH0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B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K2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8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610110.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1785元,本案执行费28819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33404元,本案分配到案款35938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
2、经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已于2021年6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车间的不动产,本案暂无权进行处置;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