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综合文化服务站三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MYH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B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K2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802民初6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质保金)261058.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16元,本院于2022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动产已予以轮候查封。
2、经总对总查询,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
3、本案已将相关当事人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