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磊辉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财保180号之一
原告:***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景泰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PTA246。
法定代表人:吴茂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雨草,常州市天宁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高新区蒋乔蒋家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74426622A。
法定代表人:王济康,该公司总经理
***辉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苏1111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2020年12月2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