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执异62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赤岗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句容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张玉平,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系该经营部业主。
被执行人:江苏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任来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赤岗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赤岗建材经营部申请追加江苏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来顺为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江苏顺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任来顺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任来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任来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9)苏1183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如申请执行人及第三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朱 冰
审 判 员 赵海骏
审 判 员 赵瑾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飞
书 记 员 徐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