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962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嵊州市鹿山街道城西一苑14幢二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23197810124618。
被告: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
高新区蒋乔蒋家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74426622A。
法定代表人:王济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
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2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计339.50元,由原告***负
担。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斐斐
代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