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962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嵊州市鹿山街道城西一苑14幢二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23197810124618。

被告: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

高新区蒋乔蒋家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74426622A。

法定代表人:王济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

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2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计339.50元,由原告***负

担。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斐斐

代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