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科吊车租赁服务部、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8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高新办事处礼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EQ9NJ30。
经营者:崔忠科,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申请人:***,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区蒋乔蒋家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74426622A。
法定代表人:王济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306执保16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306执保16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翠翠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