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847号
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高新办事处礼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EQ9NJ30。
经营者:崔忠科,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申请人:***,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区蒋乔蒋家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74426622A。
法定代表人:王济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8.00元,由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翠翠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