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661号
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高新办事处礼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EQ9NJ30。
经营者:崔忠科。
被申请人:***,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区蒋乔蒋家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74426622A。
法定代表人:王济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科吊车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8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联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晋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