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昱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56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男。
被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