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88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滁河社区综合文化中心6B-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9F599。
法定代表人:张永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士林,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士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士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