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纸金路118号A、B、C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黎丹丹,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3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侃,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谭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00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以上合计8670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