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2执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时公司在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到期工程款18348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鄂F×××**号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2017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17)鄂06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时公司在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到期债权(工程款)18348元,同时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的小型轿车一辆,该裁定已送达。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天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2017年4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7)鄂060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7日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同年6月22日已履行完毕。
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担保车辆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被查封财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号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正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