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咏波、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320号 原告:周咏波,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恒春里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7188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国君青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将军路街规划22号路南、德利公司东(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197710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周咏波与被告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国君青松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周咏波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咏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合计2535元,由原告周咏波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