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320号
原告:周咏波,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恒春里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7188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国君青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将军路街规划22号路南、德利公司东(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197710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周咏波与被告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国君青松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周咏波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咏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合计2535元,由原告周咏波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