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1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亚投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办公楼四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BEQW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西亚投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亚投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50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广西亚投行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亚投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亚投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娟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