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屠仕建、**等与宜宾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民初328号******
原告:屠仕建,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3日,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宜宾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GY06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户籍地:四川省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仕建、***被告宜宾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仕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仕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仕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屠仕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