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7171号
原告: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ANXP。
法定代表人: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北路西段附二段**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用代码91511500MA64GY060W。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
原告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马巨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