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27号之二
原告:**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兴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4UAWR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保全费712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