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与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27号之二 原告:**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兴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4UAWR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保全费712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