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3369号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成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95元,按40%收取计179.98元,由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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