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159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巡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3UCTY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159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巡检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3UCTY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