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4民初18547号
原告:北京北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环路99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娟,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北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供热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542.9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支付未付暖气费的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2月24日暂计为42.43元,自2018年2月25日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供暖费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计,违约金标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被告供暖,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结清2017-2018年度的供暖费。原告多次沟通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的房屋是拆迁房,住了三年,第一年即2015-2016年度的供暖费已交纳,第一个供暖季供热20多天后因为我家暖气水管爆裂漏水,屋内设施受损,物业公司让供暖公司把闸门关了;第二年即2016-2017年度未供暖,不应收取供暖费,故我没交供暖费;第三年即2017-2018年度虽然恢复供暖了,但我认为2015-2016年度的供暖费我已全额交纳原告只供热20多天,原告多收的供暖费应该与今年的供暖费进行抵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由北方供热公司为北京市昌平区XX号房屋提供冬季供暖服务并收取供暖费;采暖的计费面积为51.43平方米,供暖费为30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采暖费共计1542.9元每供暖季,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供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后的热价标准计算收取供暖费;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5年12月初,因涉案房屋水管爆裂漏水,供暖公司应物业公司通知关闭涉案房屋供暖阀门,2017年11月12日重新开启供暖阀门,2017-2018年供暖季系正常供暖。***未交纳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542.9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17)京0114民初1748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理应交纳供暖费。被告辩称,涉案房屋2015-2016年供暖季的供暖费已全额交纳,但原告2015年12月初就停止供暖,其多交的供暖费应用于抵扣2017-2018年供暖季的供暖费,本院认为2017-2018年供暖季原告为被告正常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应全额交纳供暖费,双方对2015年度的供暖费是否应退回有争议可另行解决,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能与本案供暖费进行抵扣,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给付北京北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供暖费154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二、驳回北京北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