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九州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95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代理人:戴占鳌,湖北天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九州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华顶印务包装工业园B16-1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阳逻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0245017L。
法定代表人:程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科,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坊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1单元23层1室。
法定代表人:梅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九州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坊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志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阮 洁
书 记 员 林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