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451号
原告:包黎,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逸瑄锦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阳逻开发区阳逻山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包黎与被告**逸瑄锦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包黎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黎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包黎负担(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