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738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北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宝业中心A座9-14办公室b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阳逻开发区阳逻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炤中,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宜北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承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