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宜北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738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北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宝业中心A座9-14办公室b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阳逻开发区阳逻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炤中,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宜北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承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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