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3371号
原告: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安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643011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阳逻开发区阳逻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024501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19元,减半收取21,159.50元,由原告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