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阳逻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古河镇工业园区6号(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融创武地长江文旅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前川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裕公司)、原审被告**融创武地长江文旅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文旅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4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开公司上诉称,本案虽被**市黄陂区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上诉人从未委托过被上诉人进行施工,也从未与被上诉人订立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未向上诉人支付过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如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利于上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上诉人为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单位,住所地位于**市新洲区,为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星裕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长江文旅城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星裕公司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可以确定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星裕公司诉称的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市黄陂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星裕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建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钢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夏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