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8823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2号院1号楼商业部分4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