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8823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2号院1号楼商业部分4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