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863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郑存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有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