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财保827号
申请人:**有,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铠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863科技园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有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有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3206023900485866244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爱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申请人**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