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828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9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3270878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五里集镇(金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7988954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评估期间,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2828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