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8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9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327087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五里集镇(金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79889549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鹤峰县五里集镇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依法进行了处置;被执行人位于鹤峰县太平集镇太平商贸的房地产,经在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或已被出售(包含回迁房),或为在建工程抵押,或被本院另案查封,仅余4幢0112号房产(车库)显示未备案。现本院已在本案及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鹤峰县太平集镇太平商贸的4幢0112号房产进行了查封(预查封),因该房产未完成初始登记,无法进行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尹万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