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26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32708780。
委托代理人:陈松清,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恩施市滨江花园****17-B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61050163。
法定代表人:向开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执2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钰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