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9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32708780。
法定代表人:刘振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松清,该公司项目经理,联系。
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滨江花园6栋B座1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61050163。
法定代表人:向开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2801民初8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传统调查方式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恩施上盈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开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3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钰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