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81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9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粱家畈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本院再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581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