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8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9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宜华大道108号(国际商贸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