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恢7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26,404.15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银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068.1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12,664元,逾期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