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会玲,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俊峰,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拉特前旗紫东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惠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多交的受理费49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温展伦
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
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苌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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