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西部绿谷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9362号
原告: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蓝色港湾B座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苏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西部绿谷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十五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部绿谷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