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59632X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4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减资纠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892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案件中尚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58928元,已执行到位54245.74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四川华控图形科技有限公司404682.26元。执行费6784元,已执行到位6784元。
二、终结(2016)川01民终4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雨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