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3207号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金潭村205号。
法定代表人:宋贵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刚、谢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