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2民初5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康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38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