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164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九洲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师旗(特别授权代理),男,系由武汉九洲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丽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