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辖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学,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审被告:张胜利,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学,原审被告张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洲三建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学、张胜利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学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的是其与张胜利之间存在劳务纠纷,故本案应为**学与张胜利之间的劳务纠纷,一审法院将案件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二、**学、张胜利均为个人,不具备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均不适格。三、本案各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武汉市新洲区的事实,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学诉称,新洲三建公司将江岸区后湖星悦城二期工程承包给张胜利,张胜利将工程的水电部分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工程款未付清,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洲三建公司、张胜利支付工程款179930元。该案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星悦城二期工程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辖区范围,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学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新洲三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滨
审 判 员 余斌
审 判 员 李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艾肖
书 记 员 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