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4民初2564号
原告: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官桥村高官山。
法定代表人:吴振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风,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文毅
书 记 员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