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2027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锋(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1,9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杰
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习 静